第1条 为加强无形资产处置审批工作的管理,尤其是重大无形资产的处置审批,保证无形资产的处置利益,根据企业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重大无形资产处置项目,应当采取集体合议审核,总经理审批的决策方式,并建立集体审批记录机制。
第3条 重大无形资产处置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无形资产处置项目金额高达 万元(含)以上的。
2.无形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
3.企业规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无形资产处置项目的情形。
第4条 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对符合第3条规定的无形资产处置项目,应以确定具体的处置方案,向总经理办公会提出,报集体合议。
第5条 总经理办公会合议后,由总经理或其授权领导签署意见,报董事会审核审批。
第6条 无形资产集体合议的具体执行如下。
1.总经理办公会合议由总经理或其授权领导主持,相关高层领导、资产价格鉴定评估部门、无形资产处置经办部门负责人及处置方案拟定人员参加。
2.董事会合议由董事会成员、总经理或其授权领导、相关领导和处置经办人员参加。
3.根据无形资产处置的具体情况,也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7条 集体合议时,无形资产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及相关人员应主动请求回避。
第8条 无形资产处置集体合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三项内容。
1.被处置的无形资产原价、已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处置价格等。
2.被处置的无形资产目前在市场上的公认价值,一般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3.其他需要合议的内容。
第9条 合议时,无形资产处置经办部门负责人及处置方案拟定人员应简要介绍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初步处置意见及处置依据等。
第10条 集体合议形成一致性处置意见的,按一致意见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性处置意见的,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决定。
第11条 集体合议应做记录,有不同意见的,也要在记录中如实注明。参加集体合议的人员应在合议记录上签名。
第12条 所有参加集体合议的人员应对合议的内容予以保密。查阅该无形资产处置合议记录时,也应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复印该无形资产处置合议记录时,应经总经理批准。
第13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资产管理部所有。
(摘自实战红色管理创始人孙军正老师培训课堂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