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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策:关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进行公开招标时的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2016-01-20 16517

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采购一批测试仪器,该单位原本可以自行采购,而不通过招标投标程序。但现在反腐大旗高高飘扬,加上采购负责人也不想被同事落下口实,于是,该单位找到招标代理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从财政局的评审专家库中抽了4位专家,加上采购人代表,组成了评审委员会。评审现场,4位专家很快就发现了问题并达成共识:

1、本项目只有三个供应商投标,而三个投标人的主要投标产品是同品牌、同型号的,按财办库[2003]38号文的精神,三家算一家。结论:公开招标投标,有效投标人不满三家,项目流标并重新招标。

2、测试仪器为进口产品,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应该先做进口产品采购申请和论证,但采购人没做。结论:项目先流标,然后做进口产品采购申请,获批准后再公开招标。


但评审现场,采购人代表觉得很冤,提出了不同意见:

1、他们要采购的测试仪器,目前还没有国内企业可以做出来,所以只能采购进口产品,而且就进口产品来说,能够选择的品牌也就是两家。

2、 他们使用的是自筹资金,不应该受到《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的限制。

这就出现我们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进行公开招标时,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我们先梳理下这些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关于办法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财库[2007]119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


注意,它们都提到使用财政性资金,那么,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自筹资金算不算财政性资金?就成为问题的核心所在了。


关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阁策老师在网上查了些资料,综合下来大致是这样解释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政府机关的收支两条线政策。收益归单位所有,不用上交国家财政,支出也由单位负担,不享受国家财政任何拨款。阁策老师觉得,如果根据这个解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进行公开招标时,的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也不适用财办库[2003]38号文。


但由此引出了另一个问题:4位评审专家是(临时)受雇于财政局,如果评标时,不执行财政部门的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是有失职之嫌的!这就形成了一个两难局面。最终,4位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胶着了很久,项目还是按流标处理了。


因此,解决同类问题的路径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进行公开招标时,直接从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即可。这样,不会碰到纠结难缠的财政局评审专家,也不需要适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只适用《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当然,需要说明的是,不是所有招标代理机构都有自己的专家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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