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今日,小贷公司共计16家在新三板挂牌(就地域分布而言,江苏省占比最大,共计10家,且全为以“三农”贷款为政策导向的“农贷”,另浙江、山东、黑龙江、安徽、辽宁、山西各1家)。考虑到小贷公司业务特点(属货币金融服务行业,不涉及技术研发,业务相对单一,只贷不存、小额分散)、信贷规模、人员配备、企业性质(多为民企)等与其他大型金融服务企业仍有一定差距,现对已成功挂牌的小贷公司反馈情况试做总结、分析,期对意向挂牌公司参考借鉴,留以自查。
1、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显著地域特征,以各省、市金融办为本辖区内主要监管机构,地方政策存在差异。如有地方监管机构要求⑴拟挂牌的小贷公司需提前一定时期向省金融办备案(江苏省金融办于2013年12月26日印发的《关于调整监管政策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3】102号)第五条规定,支持有意愿、有条件的A级及以上农贷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拟挂牌农贷公司须提前6个月向省金融办提出备案。);⑵股权转让受限(江苏省金融办于2011年9月23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1】50号)第五条规定,严格小贷公司股权转让的管理。小贷公司开业后一年内不得办理股权转让。为使得拟挂牌公司同时满足股转系统与监管机构有关交易制度的要求,公司全体股东承诺在现有监管政策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公司挂牌后的股份转让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不采用做市商及竞价转让的方式。“鑫庄农贷830958”);⑶股东适格性:在银监会与央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文)总体指导下,由各地监管部门根据“谁试点、谁负责”原则另行制定细则(可突破指导意见中关于单个股东持股比例10%的上限的规定);⑷如监管机构对小贷公司进行年度评级,需针对评级、扣分情况结合地方政策一一说明级别、扣分原因;
2、业务资质:除小额贷款业务外其他货币金融服务业务(如有)是否获取监管机构审批。如应付款保函业务、融资性担保业务、小微企业私募债业务等;
3、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具有特定区域限制,需核查公司业务开展区域、公司客户分布情况与小贷公司所辖地域、核定经营范围是否一致;
4、业务监管:⑴小贷公司主要以自有资金发放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成为重点核查对象。除自有资金外,公司融资渠道(银行授信、同行业拆借等)、融资利率、融资资金用途、融资报备审批手续等应结合各地政策、公司实际情况等予以详细列示,如是否存在“P2P”、向内外部人员或企业集资、变相吸引公众存款等情形;⑵所贷客户资金用途有无明文规定,以“三农”为政策导向的小贷公司有无涉农贷款的具体比例要求,“三农”客户认定的依据;⑶重点根据当地监管政策重点核查①关联方贷款、向关联方提供担保;②客户有无担保公司、典当行、第三方理财公司等其它类型涉及货币经营的主体;③贷款利率(年度平均贷款利率、单笔客户、关联客户贷款利率)、是否超限或为争揽业务而低于规定利率下限、有无变相收息、如何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等;
5、需有健全的业务(如《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贷前调查实施办法》、《贷后检查实施办法》、《办理贷款操作程序》、《贷款审批实施办法》、《抵押、质押、保证贷款办法》等涵盖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管理制度)、风控(贷审会)、内控制度且严格执行(业务纸质文件、会议决议、纪要等);
6、诉讼及逾期还款、不良贷款情况:如实披露涉诉及进展情况,逾期贷款有无担保措施、所占贷款余额比例是否过高、有无采取处置措施或其他法律救济手段,贷款本息追索方式是否合法合规,不良贷款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实质影响;
7、小贷公司股东所持股权可质押,出质人具备相应偿债能力及较好的信用记录,不会因债务不能清偿而导致债权人行使质押权后公司股权结构变更即可(证明出质人资信能力、资产实力,“海博小贷831199”);
8、同业竞争:江苏省金融办允许所辖区域小贷公司获得业务资质审批后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避免同业竞争,拟挂牌公司除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外⑴公司应停止开展担保类业务(现有已签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可继续履行直至完毕),该同业竞争业务范畴不涉及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专属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而担保公司不得开展的业务,如江苏省“开鑫贷“业务;⑵控股股东、董监高转让所持有其他担保行业公司股权(如监管机构限制一定时期内最高转股比例,可召开股东会对转股事项予以确认,待股权再次转让条件成熟,完全转让直至退出)。
总之,股转系统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挂牌核查重点在于中央与地方监管就小贷公司设立、经营、风险控制等监管制度体系框架下的合规运营。制度的把控永远是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