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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鹏: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是大圣归来吗?
2016-01-20 10003

好端端的周末,又被敬业的央妈给搅黄了。这次,央妈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而是携手十部委,隆重颁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万众瞩目,终于尘埃落地。这个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基本法”的指导意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尽管只是行政规章,但已是互联网金融史上级别最高、内容最全的“红宝书”。

该怎么去认识和理解这个耗费多时又长达六千字的文件呢?笔者尝试用“四个明确”、“四种鼓励”、“四项坚守”去解读:

首先是“四个明确”--

作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第一个纲领性文件,指导意见中有很多定性的条款,虽然谈不上盖棺论定,但对一些似是而非的概念进行明确,提出监管原则与分工,至少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减少争议、指引方向:

第一,明确概念定义。什么是互联网金融?长久以来,很多人将互联网公司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定义为“互联网金融”,将传统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开展的业务创新称之为“金融互联网”。而指导意见明确,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都是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他们借助互联网与信息通信技术从事的金融业务,都属于互联网金融。以后咱们对互联网金融要有全面的认识哦,再生硬区分什么“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你就OUT了!

由此,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也得以明确,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至于互联网私募、互联网配资什么的,只能说暂时还未被招安。

第二,明确金融本质。互联网金融是什么?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属性是互联网还是金融,还是两者兼而有之?这也是争论颇多的一个焦点问题。指导意见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互联网思维与技术的运用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等特点。因此,将互联网金融企业视之为金融机构,纳入到监管体系并加强监管是必需的,有利于互联网金融长远发展。

近年来,不设物理网点的单一互联网银行开始出现,但他们不认为自己是银行。如浙江网商银行,鼓吹是“有银行牌照的互联网公司”。求你们别再扯了,互联网银行的本质是银行,至少存款准备金啥的还是要交的!


第三,明确监管原则。概念明确了,本质清晰了,那么该怎么管?在指导意见出台之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对监管既充满期待,又忐忑不安。如今,随着指导意见的颁布,这块石头终于落地,监管的主要原则是: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应该说,这样的原则考虑到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客观事实,也考虑到金融监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有助于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

有点担心的是,“依法监管”究竟如何落实。事实上,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所以,指导意见也提出,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第四,明确监管分工。“谁家的孩子谁抱走”,这不,互联网支付归央妈,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归银监会,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归证监会,互联网保险归保监会,毫无悬念,也是对当下分工的再确认。一以贯之的,还是分业监管思维,当然这有利于明确责任,维护现有的监管格局。

分工是明确了,但如何协调的问题就来了。“一行三会”模式下的分业监管体系,面对业态更多、客户更杂、范围更广的互联网金融,恐怕将更力不从心。拉上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部委一起玩也行,但关键还在于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如互联网监管部际联席会议。

其次是四种鼓励--

指导意见从国家部委层面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赋予期待,肯定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并认定为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意义重大。谁要再说这个意见是绊脚石,可就大大曲解了央妈等部委的良苦用心了:

第一,鼓励积极创新。一是鼓励传统金融机构开展创新,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产品和新服务,这是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的重要路径;二是鼓励互联网公司和电商企业设立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并将其提到“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高度。的确,互联网金融将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

特别是,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业务。这是否意味着,商业银行设立直销银行乃至互联网金融子公司,已是指日可待?

第二,鼓励跨界合作。指导意见强调,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的确,互联网精神之一是“开放”,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公司、金融机构中的不同行业以及互联网金融各种业态之间,如果以开放的心态开展合作,将可能创新出多样的产品和服务,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多种商业模式。指导意见出台后,互联网金融将告别近年来形成的野蛮生长状态,行业内外将迎来一轮大洗牌,并购和重组的机会将大大增加,这也是一种合作。

那谁,以后再宣扬什么互联网金融颠覆一切、取代一切,恐怕就很傻很天真了。颠覆取代没有可能,跨界合作不是目的,在“互联网+”时代,融合创新才是王道。

第三,鼓励改善融资。互联网金融有利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从事互联网金融本身也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一种方式。但部分中小从业机构和从业者,初创时期缺乏资金支持,融资渠道也较为匮乏。指导意见拓宽要求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提出的三个方面措施很有现实意义:

一是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创投机构、产业基金进行股权投资;二是鼓励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打开直接融资渠道;三是鼓励财大气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部分从业机构予以支持,并将这种支持纳入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框架。

第四,鼓励降低税负。比较意外的是,指导意见恩威并重,提出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其中,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鼓励创新,还将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此外,将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

在大周末随央妈联袂出演的十部委中,赫赫有名的财政部位居第四,排名在三个金融监管部门之前。本来还觉得有点奇怪,现在懂了,它就是派发糖果来的。这算不算意外的惊喜呢?

再次是四项坚守--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快速累积。黄震教授认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要构筑“三线”:把握权利义务的界线;划定风险管理的红线;不触非法集资的底线。指导意见体现了这些内容:

第一,坚守业务边界。互联网金融可以跨界合作,但彼此的业务边界不能抹模糊,指导意见对此态度坚决。比如,将互联网支付定位为支付服务中介,坚持小额、快捷、便民、小微原则。也就是说,资金托管什么的,就不是它该干的事儿了。又比如,将股权众筹融资定位为指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公开”、“小额”两个关键词清晰定性,同时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

值得一提的是,P2P网贷明确地被定位为信息中介,只能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目测国内90%以上P2P不符合要求,转型还是被包养?这是个问题。当然,对于规范发展的网贷平台而言这是好事。

第二,坚守风险底线。由于金融本身具有风险属性,坚守底线思维、划出风险红线便成为指导意见的重要内容。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理财产品赎回;P2P网贷不能非法集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互联网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互联网信托公司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

此外,所有从业机构都要遵循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的相关规定,不能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这对不少互联网公司而言,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第三,坚守客户权益。互联网金融外部性强,涉及面广,参与其中的大多为金融知识和理财能力相对欠缺的普通民众,因此指导意见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较多:一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如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二是保护消费者投诉权,建立多元化的投诉机制,出了事有机构负责,有地方投诉;三是保护消费者隐私权,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流程,禁止非法买卖信息。

所以,当马云津津乐道于分享他们所占有的海量信息时,当百度联手兴业银行虎视眈眈开发大数据时,应该问他们一句:你该怎么保护好客户的隐私?

第四,坚守行业自律。互联网金融具有自身特点,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加强社会组织、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和软法治理,能够起到更灵活有效的作用。指导意见也体现出这一精神,央妈将牵头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推动协会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并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事实上,现在不少地方已经成立了互联网金融协会等组织。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形形色色的行业协会,不要收点会员费、培训费就万事大吉,更不能沦落为一个靠卖头衔、卖奖牌创收的狗头机构。行业自律,任重道远。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指导意见的出台,那靠打政策擦边球进行监管套利的行为将难以生存,部分挂羊头卖狗肉的企业将举步维艰,一轮大规模的洗牌将不可避免。互联网金融将迎来最坏的时代,更将迎来最好的时代。

事实上,无论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公司,近年来都在竞争者加强了合作与融合。如恒丰银行,将移动金融定位为“四轮驱动”之一,推出了直销银行“一贯”,希望通过发展互联网金融实现弯道超车。对银行而言,如果政策允许,抓住机会去并购一批优质平台公司,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指导意见颁布之后,除了发起成立民营银行之外,有实力的互联网公司还可以考虑入股现有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跨界联姻乃至融合乃是下一阶段的新常态。这也将进一步推动大金融行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千呼万唤始出来,指导意见的出台当然是好事,但毕竟还只是原则性的框架意见。下一步,还要进行两个方面的努力:一是相关部门、省级政府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监管规则或实施细则;二是在条件成熟之际将部分措施上升到法律层面,通过立法形式予以确立,不过这并不着急。

齐天大圣孙悟空神通广大,有时也需要紧箍咒约束。随着指导意见的出台,互联网金融的大圣已经归来,一个新的时代正式拉开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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