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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会华:公司搬家上班太远员工离职获补偿
2016-01-20 14957

周某的公司新办公楼落成后,办公环境比以前有了很大改善,这本来是一件好事,可他却不乐意,因新办公地距离他家太远,导致他没法接送还在上小学的孩子,于是他拒绝到新办公地上班,结果被公司辞退。遇到老周这种情况怎么办?昨日,江苏省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员工遇到这种情况,可直接到法院状告公司,公司要想辞退员工,必须支付补偿金。

 

公司搬得太远 员工离职获补偿

老周是2007年就到苏南一家企业上班。2011年1月1日起,跟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2012年起,老周所在的公司被要求整体搬迁到距离原办公地20公里之外的郊区上班。公司在搬迁前,征求员工意见时,老周等人表示,新办公地离家太远,接送孩子不方便,不同意到新办公地上班。

后来公司向老周等人发出了书面《报到上班通知》,让他们于2012年8月3日到公司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老周等员工也书面回答公司,称公司搬家太远,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他们不愿意去上班,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该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后来,公司将此事报工会同意后,辞退了老周等人。老周等人告到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撤销辞退决定,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周所在的公司整体搬迁,客观上造成了周某等员工在途时间延长、上班不方便等影响,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后来,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通知老周等人解除劳动关系,但应依法按他们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来,老周等人依据法院的判决,跟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拿到了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官点评:

据江苏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杨晓蓉介绍,老周这个案例,企业实行整体搬迁,客观上造成了劳动者在途时间延长、照顾家庭不方便,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作岗位没变身份竟变派遣工

常女士2003年10月到某工学院饮服部门工作,任验收员。2008年1月1日,应学院要求,她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该劳务公司将其派遣至原岗位工作。第一次合同期满后,她再次应学院要求,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派遣合同。后来,经学院批准后,她休了四个月产假。产假期满后,她向学院、劳务公司三次邮寄安排工作岗位申请书,均未得到回复。

后来,常女士发现,自己此前两次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劳务公司,学院竟然也是投资人,而且还是大股东。后来,因为对方始终不安排工作,常女士就把工学院和劳务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常女士工作的学院,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不得出资或合伙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规定,常女士与劳务公司签订的两份派遣合同无效,她的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单位为工学院。

    法官点评:

杨晓蓉介绍,《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官司增多

据江苏省高院新闻发言人王明新介绍,去年江苏法院新收劳动争议一审案件48876件,较2012年增长3.32%,仍处于高位运行。其中,有超过60%的为劳动合同争议案。

通过这些案件可以看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在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放心保)损失赔偿等维权的不少。值得注意的是,劳动派遣争议明显增多,苏州两级法院全年新收劳动争议案件数达7300余件,同比增长40%.

本文转自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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