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简述
在省委、省政府和省人大的高度重视下,我省早在2003年就颁布了全国第一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十年来,在《条例》的保障下,我省各地、各部门和单位依法治安,积极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了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旧《条例》已不能适应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要求。省安全监管局党组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从2010年7月黄晗同志率队赴上海调研正式启动《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立法修订工作,到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历经三年两个月的时间。在起草过程中,省安全监管局、省法制办和省人大法委、财经委等起草部门通过书面征询、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形式,全面听取各地、各方意见。据统计,3年多来已累计召开33次座谈会,并多次到省内外各地调研收集意见,形成了新修订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共六章53条。
新《条例》从总结我省在安全生产领域多年积累的实践经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增强操作性、实效性出发,将科学发展观指导原则和安全发展战略的根本要求贯穿始终,吸收、体现了国家安全生产理论与广东安全生产实践结合的新成果,规定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和治理机制是“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职工参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明确并细化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内容。
省安全监管局表示,将迅速行动,全面开展新修订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提高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法规知识、责任意识,为我省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作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