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社会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健全的职业经理人社会管理体系,职业经理人本身的道德修养也存在着极大的问题。在这种前提之下,一旦把权力授予职业经理人后,如何监控就成了一个大问题。职业经理人绝非圣贤,很多人的品格操守也跟普通大众一样,存在着人性中共同弱点。一旦权力下放,防止职业经理人利用权力谋取私利者就成了一个新课题。如果这一课题解决不好,老板必然会收回已经下放了的权力,到头来,企业的一切又退回到从前。
清华长三角民营企业管理培训咨询机构家族企业治理专家曾水良认为“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必然产生腐败”——这一全世界公认的规律对职业经理人同样适用。规则确定之后,就必须建立一套对总经理权力的约束机制,用正式制度来监督、审计并制约总经理的权力。
那么,如何建立起职业经理人的权力约束机制呢?
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种:
第一, 月度汇报制度:
总经理每月要向董事会汇报本月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即每月固定一个时间,由总经理准备好一份《月度工作总结报告》,在会上向董事会全体成员进行汇报,同时,回答董事会成员提出的各种问题。
第二, 监理小组制度:
董事会下设一个监理小组,两个人就够了,监理会成员可以由企业内的资深管理人员担任,可以由退下来的“实权派”家族成员担任,也可以由董事会成员亲自担任,或由老板特别信任的人担任。
第三, 参加例会:
监理小组成员必须参加总经理主持的公司各种例会,包括公司周例会、月度品质例会、月度财务经营状况分析会、月度营销例会、月度产销协调会、月度新产品开发例会和季度盘点工作例会,以便了解公司发生的各种情况以及应对措施。但监理小组成员在会上不参与各种问题讨论和决策,仅仅以一个列席者身份出现。
第四, 财务同步审计:
监理小组必须对总经理日常的一切财物审批项目进行同步审计,具体做法是,每周对上周发生的所有支出项目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董事长及总经理职权划分细则》、《差旅费及通讯费管理制度》及公司的其他管理制度进行审计,以保证所有支出全部都符合公司正式制度和程序,确保总经理个人无贪污腐化以及决策错误行为。如果发现问题,则立即进行调查,并向董事长汇报。
第五, 日常事务监察:
总经理的所有人事任命文件、重大工作布置安排文件等公司日常事务中的重要决议文件,一律必须抄送一份给监理小组。监理小组有权随时了解公司的日常运作中的各种情况,并对其中有疑问之处向总经理提出质询。这种质询分为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普通式,即在每月总经理向董事会月度汇报工作会议上向总经理提出;第二种是特殊式,即如果有极重大问题发生,必须立即解决时,监理小组可随时向总经理提出质询。如果发现总经理有重大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时,则立即向董事长进行汇报。
第六,部门经理任免权:
公司部门经理级干部任免的终审权归董事会,总经理可以提议,但没有最终任免权。这一点必须在公司董事会章程和《公司各部门岗位职责》上明确体现出来。
第五章 管理委员会制:
公司成立管理委员会,成员有董事长、重要股东、总经理、副总经理、重要部门之部门经理。公司必须确立一项最基本的管理原则,即公司所有重大问题必须由总经理召集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集体商议解决,非紧急情况下,不允许总经理一个人说了算。这一基本原则须在公司的董事会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中体现出来。
第八,财务审批权:在中小企业里,凡总经理审批过的财务报销单据,董事长一定要再审批一次。这种审批可以是事前式(即凡无董事长不生效),也可以是事后式(即报销单据经总经理审批后先生效,董事长每星期全部再审查一遍,发现问题则让总经理进行解释)。
第九,《董事长与总经理职权划分表》:将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的职责和权限作一个清楚的划分,确保公司重大决策、重大投资、银行贷款、采购固定资产、合资联营、财产转卖、部门经理以上干部调动和任免等重大问题一律由董事长亲自决定。
保证职业经理人能够正常行使职权的首要问题是建立一套完整的防范机制,让老板相信,即便是对一个道德品质不太好的职业经理人充分授权,也能保证他无法进行贪污腐败、以权谋私。
通过以上方式足以保证总经理的行为受到约束,使总经理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程度。
清华长三角民营企业管理培训咨询机构家族企业治理专家曾水良认为“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原则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已不适用。现代企业管理原则是,“用人要疑,疑人要用”。人性中同时存在着善性和恶性,圣人也有恶性,罪犯也有善性。世界上绝对没有一个善性为100%、恶性为0的圣人,同样,也没有一个善性为0、恶性为100%的恶人。一个品质优秀者如果长期处在权力不受约束的环境中,人性中的恶性肯定会膨胀出来。
权力失去监督,必然产生腐败。这是一条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规律,无人能够免俗。人群中象雷锋和孔子那样的人固然存在,但比例大概只有0.01%,99.99%的人都不是圣人和道德完美者。99%的职业经理人在缺乏监督机制的权力环境中肯定会以权谋私、损害公司利益。在任何一个总经理就任之前,就必须把他假设成一个有可能贪污公款、有可能做出重大错误决策的人,然后,在这些行为还没有发生之前就预先设定好防范机制,用制度来遏制人性中所固有的恶性。我们的目标应该是,即便是一个坏职业经理人,在现有严格监控的制度下也无法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我们不要总是想着去寻找道德完美者来担任总经理,世界上根本没有100%的道德完美者,我们的做法应该是这样——建立一套严格的防范机制,让一个处在权力中心的道德不完美者也无法进行贪污腐败。
“用人不疑”是一种错误的观念。用人一定要“疑”,但“疑”的方式必须是公开化、透明化、制度化、规则化、程序化,而不要采用中国古代政治运作中所惯用的黑箱操作式的“权术”。必须用现代企业管理方式建立一整套防止腐败的健康机制,使得一个即便是恶性多、善性少的职业经理人也很难进行贪污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