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在内部管理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的范围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是指经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保税进口的料件以及由保税料件加工生产的用于登记手册出口的成品,包括中间环节的半成品、次品及边角料等。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是加工贸易企业管理的主体,也是海关保税监管的重点。
二、企业应如何管理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1、仓储方面-专库存放。加工贸易企业应建立健全仓库管理制度。进出口货物的储存应该做到专库存放,即划分出单独用于存储保税物料的仓库,即使没有条件单独规划出保税物料仓库,也要通过明确划定区域、并标注显著标志的方式加以单独划分。保税物料仓库专门用于存放保税物料,非保税物料不得存入该库位。如企业仓库容量不够,需在企业外增加仓库面积的,必须经主管海关核准。除了实物存放上的专库存放外,货物进出仓的收货和领用单证、存储卡片应真实完整记录存货出放库动态情况,且必须专人负责妥善管理。保税货物仓储区内的保税物料需要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2、账务方面-专账记录。加工贸易企业应建立严格的物料内控管理机制,包括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财务管理制度。保税原材料及成品的进出记账要与其他贸易方式加以区分,建议设置相应明细科目,准确、及时开展会计核算工作。对原材料、产成品的收发和加工费的支取及保税残次品、副产品、边角料的处理等等都应如实记录。专账记录既包括仓库账务的单独记录,也包括财务账务的单独记录,并做好每月的对账工作。这样不仅有助于企业加强对保税物料的着重管理,做到账务清晰明确,而且也为海关对该类物料的监管提供了便利。
3、从业人员-加工贸易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机制。企业授权的关务人员应持证上岗,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应向海关备案,并经常性地与海关联系沟通,随时掌握政策法规的变化,准确及时地办理海关手续;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加工贸易法律法规,熟悉企业生产、销售和财务、仓库管理状况,控制好登记手册平衡关系,避免出现进出口时间、金额“倒挂”等不正常现象;并积极协调财务、生产、仓库等部门,有效协助海关进行中期核查及下厂盘点、核销工作;在发生保税料件的灭失、单耗的变更等事情时,应及时向海关报告。
4、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的处置-取得海关核准为前提。企业处置加工贸易进出口料件之前一定要征得主管海关的许可或者核准。加工贸易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移作他用;不得擅自抵押、留置。这是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管理的底线,也是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逾越的“高压线” 。因此,企业如果需要对何税进出口货物做出正常进出口以外的其他处置则必须事先征得海关的核准,如内销、外发加工、与非保税料件串换使用等情况。
三、加工贸易核查的内容和目的
1、核查时间段。即所核查加工贸易业务的起止日期及结案后三年内。
2、进出口情况与出入库情况。即对企业申报情况与仓库实际发生的入库和出库情况进行核实,核查企业是否存在申报不实。
3、单耗关系及损耗情况。核实企业是否高报损耗或多报单耗。
4、内销情况。即对企业发生的国内销售进行核查,并根据单耗关系来核算企业是否存在漏补税的事实。
5、深加工结转情况。核实企业是否存在结转报关后未发货、少发货或多发货情况,核实是否存在未按法定期限办理深加工结转业务。
6、外发加工及外设仓库情况。核实企业是否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外发加工保税货物或外设仓库存放保税货物。
7、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的处理情况。核实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申报处理,并缴纳相关税收。
8、加工贸易货物的报关名称、HS编码、规格、价格等是否真实。
9、减免税设备(D手册设备)使用状况。
10、加工贸易的其他事项。了解清楚海关核查的具体内容和目的,企业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做好先期的准备工作,让海关能清楚地掌握企业的实际情况,从而对企业做出准确的评价。
四、针对加工贸易核查的内容企业管理应注意的事项
1、进出口情况与出入库情况。
(1)及时将登记手册和进出口报关单进行收集、整理、核对;
(2)根据企业仓库账册实际出入库记录及相关统计报表,核实与报关单申报型号、规格、数量是否一致。
(3)进出口环节中的短溢情况。间接进出口是否物流与报关流是否一致。
2、单耗关系及损耗情况。
(1)单耗关系。企业在向海关申报料件及成品的计量单位时,要尽量考虑单耗核定的需要,第一计量单位尽量选择在实际物流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一方面能真实反映加工贸易货物的物流情况,另一方面也便于对单耗进行简单明了的核定。在将实际物流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申报为第一计量单位的同时,也要向海关报备其与法定计量单位的对应关系,既为比例因子,比如某项料件的法定计量单位为“公斤” ,而在实际物流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及向海关申报的第一计量单位为“个” ,则需向海关报备该项料件“每个为多少公斤”或“每千个为多少公斤”等这一类的对应关系,便于海关查验部门在该项料件通关时核实是否与手册备案料件一致。
(2)单耗的核定。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出口产品的净耗的核定比较简单,只需考虑保税料件完全物化在单位出口成品中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所谓“物化” ,通俗地讲,就是纯粹在出口成品中“看得见”“摸得着”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不、包括在生产中蒸发、挥发掉的无形部分,也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没有用在出口制成品上的废、碎料及下脚料等边角料。出口产品的工艺损耗的核定就比较复杂,一般来说,企业可在实际管理中分以下几个步骤向海关申报单耗数据:
①核实料件总的投入数,生产出的成品数,在投入数量中剔除非工艺损耗数量,得出正常耗用数量,与成品数比对,得出按投入产出法核算出的工艺损耗率;
②核算各生产环节的工艺损耗率,得出综合工艺损耗率;
③确定净耗;
④核实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数量,与工艺损耗数量进行比对,如在生产中没有遗洒、蒸发、挥发等无形损耗,其边角料数量应基本与工艺损耗数量相符;
⑤根据“料件正常耗用数量/单耗=成品数量”及“料件正常耗用数量 ×(1-工艺损耗率)=成品数量×净耗”两个逻辑关系,可以推算出 “单耗=1/(1-工艺损耗率) ”这一逻辑关系,用这一逻辑关系去综合平衡考虑按以上方法得出的数据,则可得出一个基本反映实际情况且符合海关要求的单耗。
(3)建立单耗资料库为保证单耗数据的规范、科学、严谨,加工贸易企业应按照海关单耗管理的统一要求,建立本企业已加工、待重复加工和正在加工成品的单耗资料库,其保管期限要和进出口单证一样,为手册核销后的三年。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原材料、成品样品或其影象图片、图样及其品质、成分、规格、型号等相关数据和资料;
②工艺流程图、排料图、工料单、配料表,质量检测标准等能反映成品加工的质量技术要求、加工工艺过程及相应耗料的有关资料;
③加工合同、生产报表、成本核算等有关帐册;
④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对企业稽查审计的结果和报告资料等;
⑤其它能反映单耗、净耗和工艺损耗情况的资料。
(4)实际成品单耗与其向海关备案时申报的单耗不一致企业如果在对其出口成品的实际生产数据核算后,发现单耗与在海关备案的单耗不符,必须在成品报关出口前向海关申请变更。而很多企业往往要等到手册核销时,才向海关提出,此时成品已离厂,海关即使实施下厂核销,也不能把全部事实核查清楚,海关可以不予认可。企业在这一方面必须要特别注意,同时在加工贸易管理中发现的其他所有与在海关备案情况不符的情事,也应及时向海关申报。
海关单耗管理(150号令)的刚性原则,方便了海关监管,也可以向企业多征税,但是实际情况企业生产工艺的不同,料件替代的复杂性,致使企业不得不采取极端做法“逃避”海关监管。
就手册核销时,时间、重量的倒挂,海关一方面提醒企业不要先出后进,一方面对倒挂部分予以征税,其实,企业存在倒挂,那么就刚刚好就是倒挂的第一笔出口和最后一笔进口有问题吗?
海关敢不敢要求核销辅助软件商加一个功能,即对前10笔出口分别测算其料件需求量,再分别统计其出口前3天所进口的料件总和购用否?
单耗备案时,同时需要对保税比例备上去,但是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到,因为这个比例会因为采购管理的限制而作经常性的变化,这一“难度”给了企业一个钻空子的机会。
单耗备案时,如果企业的生产BOM上有10种物料,但是保税料件只有2颗,那么这家企业如果从重量上看它的异常,也很难对其作出正确判断,比如说,他所有的保税料件都不用,它的出口重量也会比进口重量大。海关第一步是否安心了?许多电子制造企业,需要用到铝箔,而铝箔通常内购就可以了,当企业把铝箔用在保税成品上,你放100个心,他家看不出有内销或有余料(逃脱监管)。因此备案时,需要同时把成品单重(出口报关用)和成品理论保税料单重(核销用)两个数据。同样地,如有变更料件性质时,一并重新备案。
3、内销情况。
(1)内销产品同外销产品单耗是否可比;
(2)内销产品同外销产品的原材料是否通用,即保税原料是否即适用内销又适用外销;
(3)对同时适用内、外销产品的保税料件是否在实物流同账务上均无未经海关批准的串料现象。
4、深加工结转情况。进出口情况、出入库情况同深加工结转的一致性。
5、外发加工及外设仓库情况。下面是某企业外发加工内部管控流程,供参考:客户订单——确认是否外发(生管部)——加工价格确认(生管部) ——查定给关务外发数量——(生管&关务部)——海关审批——原料外发(关务部)——外发厂家试做送样(品管部)——品质确认 OK(品管部)——外发厂家生产(生管部)——半成品、废料——仓库、关务确认——海关审核——财务确认——加工费用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联网企业监管办法》(总署第 150 号令)中规定:联网企业的外发加工实行主管海关备案制。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外发加工前,应当将外发加工承接企业、货物名称和周转数量向主管海关备案。
6、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的处理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 111 号令)中规定: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这是海关核定单耗、工艺损耗,确保监管有效的需要,原则上必须等到海关核销结案后企业才可以处理上述货物。如有特殊原因,企业需在海关核销前处理上述货物的,应当在处理前向主管海关加工贸易监管部门提交申请,并得到相关许可。对于外发加工业务,经营企业应当将外发加工的边角料运回本公司。
7、料件的短缺(盈余)处理。造成料件短缺的主要原因有:进口时多报少进、出口时少报多出、实际损耗多于理论损耗、内销后未征税、用于试生产未统计。对于上述料件短缺,企业首先要查找原因,确定短少的具体数量,海关根据加工贸易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是由于第 1、2 条原因造成的料件短缺,涉嫌违规或者走私的,还将移交缉私部门处理。造成料件盈余的主要原因有:进口时少报多进、出口时多报少出、实际损耗少于理论损耗。对于上述盈余料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退运、内销征税、放弃等途径,如果可以继续用于生产加工贸易成品出口的,则可以以余料结转的方式转入到下本手册。
8、加工贸易的其他事项。企业需要根据加工贸易核查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各项数据的统计、原始凭证的整理、货样的准备等工作,通常上述内容需要涉及到财务、仓库、生产、销售等部门,因此,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