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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毅:动机决定P2P跑路逻辑
2016-03-17 1464

动机决定P2P跑路逻辑

孙毅

全球化战略经济学家

联合国培训成员UNFAO


人们注意到,近日两会记者会中,央行行长周小川回答P2P跑路问题时表示,应严格监督具有诈骗动机的P2P平台。

随着大数据金融的飞速发展,监管措施已经严重滞后,导致层出不穷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跑路现象,一再发生。而泛亚事件和E租宝事件,更是严重遏制了投资市场的信心与信任。

笔者统计,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全国P2P跑路最多的地区排名如下:

第一名是浙江,29家;

第二名是广东,28家;

第三名是江苏,23家。

其中,在2014年10月一个月之内,浙江就有6家P2P平台共卷走投资人的5亿资金,其公示的维权受害投资者已超1000人。

进入2015年,P2P出事变本加厉。2015年1-2月间,全国发生P2P跑路或发生提现困难的数量,高达127家。截至2015年年底,全年出问题的网贷平台达到896家,是2014年的3.26倍。

实际上,很多P2P平台,都存在着明显的诟病和吸金嫌疑,但多都被急于回报,却不了解投资风险的投资者忽视。如借款和抵押资料模糊不清,发布不切实际的数天高息承诺,担保不具有法律效力等。投资人亟须擦亮双眼,仔细甄别投资项目,包括注意项目资料、投资人资料、有无抵押和担保等信息是否齐全,高度警惕平台风险。

目前,对于P2P监管,缺少具体法律规定和可操作性的监管手段。因此,面对P2P问题频出,社会对于P2P的监管呼声越来越高。

现在适用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原则:本质要求,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总体要求,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2014年3月24日发布)。

常用的监管方法包括:适度监管,改变一些基本的最低条件;分类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进行不同类型的划分;协同监管,减少监管的套利;创新监管,用互联网技术提高效率;边界监管,设定业务边界,包括明确平台的中介性,平台本身不得担保,不得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而遏制非法集资。

面对不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只有法治才能规范市场。因此,最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其迫切性和必要性。

对于P2P的监管可以运用大数据监控、负面清单等方式,其法律依据须有可操作性,如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和退出规则,具体监管内容,和P2P信息披露规定。

现在的监管手段,缺乏量化和可操作性,以致P2P网贷模式,基本仅靠自律发展,出现了野蛮生长,良莠不齐,造成了金融不平等竞争,甚至促进非法集资发案和跑路事件频发。

P2P跑路,通常涉及非法集资犯罪,属于公诉案件,但回款率低是极为普遍的现实。因此,事前监管更有实际意义。

中国大陆还没有一个像香港、台湾那样,由法律确立的非诉讼第三方解决机制,这是目前国内金融消费者保护所遇的最大难题。

P2P跑路为何越来越疯狂?很重要的逻辑就是,这些人一开始便动机不纯。看看出现问题的P2P平台,运营时间大都不超过1年,就很能说明问题。

经查证,2013年到2014年的P2P跑路平台,经营1个月就出现跑路的平台有13家,2个月的16家,3个月的19家。因此试想,对于那些早想出事的P2P来说,如果不跑,才怪!?

面对P2P跑路的恶劣社会影响,2016年1-2月,中央政府严令查处P2P诈骗犯罪。各大银行纷纷终止与P2P合作协议,同时封闭接口账户。对于新兴金融,投资者提高防范意识,预防为先,更为重要。


字数:1437,时间:201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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